出资不实 |
抽逃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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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未足额出资股东 |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 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 |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 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4 条) |
公司的发起人 |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其他股东、公司 )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 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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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
未足额出资股东 |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 |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 请求其向公司返还 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4 条) |
公司的发起人 |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其他股东 、公司)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 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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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及 实际控制人 |
股东在 公司增资时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或者第二款(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协助抽逃出资的 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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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
未足额出资股东 |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 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对公司 债务不能清偿 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 不能清偿的部分 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主张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4 条) |
发起人 |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或者第二款(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 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