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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本文最后更新于 2024-11-30 09:10,文中所关联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请知悉!
最新消息: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对该文件印发补充规定进行修正。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补充通知》
备注:律师进行书式档案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早就有明确规定 ,律师提供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以及承诺书,即可进行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且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外,省级市场监管局可以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的该通知限缩了律师权利,违反上述规定。
为什么说该“通知”违反了法定权限?
陕西省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该通知,要求提供立案证明依据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 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 398 号)这个部门性规范文件,该文件在 2003 年进行了修正,目前依然有效。该文件在第 7 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这是造成目前很多地方自行要求提供法院立案证明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后,在其中的第 60 条对律师查询主体档案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明确约定,取消了“立案证明”的文件要求。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与《实施细则》相冲突的内容应停止适用。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也在公众留言中明确了这一点。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陕市监函〔2024〕747 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省局行政审批局、企业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 年 3 月 1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2 号)相关中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查询条件
申请查询经营市场主体登记书式档案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需列明查询档案的具体内容名称,加盖公章)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
(二)经营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需列明查询档案的具体内容名称,加盖公章)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件(需核对原件)、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公章);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经营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档案,按照以下情形提交资料:
(1)查询除个人身份信息以外的企业登记档案材料:法院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律所开具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需列明查询档案的具体内容名称,加盖单位公章)、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承诺书一份(律师亲笔签字);
(2)查询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在内的企业登记档案材料:法院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律所开具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需列明查询档案的具体内容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院开具的法院调查令复印件一份(需注明查询个人身份信息具体内容,需核对原件)、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承诺书一份(律师亲笔签字)。
二、规范查询流程
各地经营市场主体档案管理机构要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窗口,配备熟悉档案查询业务和工作流程的人员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查询服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需协作共担,共同做好为申请人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工作服务。
请各市场监管部门将此《通知》转当地同级行政审批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1 月 6 日
原文链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