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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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已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3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2 月 24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12 月 24 日

法释〔2024〕15 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2024 年 12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39 次会议通过,自 2024 年 12 月 24 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编者注:不溯及既往不等于原股东不承担责任,是否要承担责任仍需要法院根据案情,比如转让时是否存在恶意等进行判断。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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