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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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发〔2025〕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95 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 11 天增设为 13 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 天 -104 天(休息日)-13 天(法定节假日)=248 天

季工作日:248 天÷4 季=62 天 / 季

月工作日:248 天÷12 月=20.67 天 / 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3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 天 -104 天)÷12 月=21.75 天

三、废止文件

2008 年 1 月 3 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 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 年 1 月 1 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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