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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5〕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95 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 11 天增设为 13 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 天 -104 天(休息日)-13 天(法定节假日)=248 天
季工作日:248 天÷4 季=62 天 / 季
月工作日:248 天÷12 月=20.67 天 / 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3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 天 -104 天)÷12 月=21.75 天
三、废止文件
2008 年 1 月 3 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 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 年 1 月 1 日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