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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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国法定节假日为 13 天,故:

年工作日应为 365 天 -104 天 -13 天 =248 天

季工作日应为:248 天÷4 季 =62 天 / 季

月工作日应为:248 天÷12 月 =20.67 天 / 月

劳社部发 [200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 513 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 10 天增设为 11 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 天 -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250 天

季工作日:250 天÷4 季=62.5 天 / 季

月工作日:250 天÷12 月=20.83 天 / 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 天 -104 天)÷12 月=21.75 天

三、2000 年 3 月 17 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0]8 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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