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非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失时,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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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当前司法政策,是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不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这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按照“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更高的避险义务;

(二)现实中,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程度往往远甚于机动方,通常是非死即伤,而机动车一方一般只是造成车辆损坏等财产损失,很少有人身伤亡。如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失,则可能导致行人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却抵不上机动车车辆损失的后果。这样将会在伦理上产生问题。

因此,原则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对此通过案例、会议纪要的形式多次进行强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程新文  2015年12月24日

……

第四,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目前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要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要积极探索与公安交警部门、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机制相互结合,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实现裁判规则的透明化和统一化,减少案件的成诉数量。二是要贯彻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民事诉讼理念。由于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涉及机动车保险问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道交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请求的前提下,把相关保险问题放在同一案件中处理,不作人为拆分,避免因同一纠纷产生多次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三是要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人民司法(案例)》 2016年第5期

裁判要旨:

在交通事故中,只要非机动车、行人不是故意,无论其在事故成因中负有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应当视为事故受害者,均不应对肇事机动车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但有原则就有例外,如果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失,仍然要进行赔偿

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孙小翠与王素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09民终4379号)中,法院认为:

人身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失,人身权益远高于财产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生命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最重要的民事权益,也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高利益,并不会因当事人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而区别对待。当前,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被保险人并不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员和车上人员,不能因非机动车无法通过商业保险方式分散对外赔偿风险,即免除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的责任。因此,对于机动车一方主张的财产损失,不予支持;但对于人身损害部分,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情况,合理认定非机动车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有类似情况的案例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之六 :驾驶非机动车,致伤机动车驾驶人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然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但是其在行驶过程中对周围车辆动态观察不周,将杨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致人损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存在地位强弱关系,机动车具有较强危险性,而通常情况下非机动车、行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风险远远高于机动车一方,从而处于明显弱势地位。但在本案中,作为机动车一方的杨某因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而非机动车一方的李某却没有相应损失。故基于“有损害必有救济”及“人身权优先保护”原则,应当对杨某的赔偿请求权予以支持。按照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向杨某赔偿20600元。

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并非一概免赔,在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失的情况下,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在参与交通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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