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修改:2024 年 04 月 07 日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你有用,请随意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