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一词来源于20世纪上叶的美国。劳务派遣在不同国家也有着不同的称谓,如德国称之为“员工出让”,美国的得克萨斯州称之为“雇员租赁”,日本、韩国则都称其为“劳动派遣”。在该种模式下,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需求向其派遣劳动者。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派遣劳动者的人数从实际用工单位处获取相应的管理费并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务外包事业务外包的形式之一。“业务外包”(Outsourcing)作为产业经济学领域的概念是美国学者哈默尔和普拉哈尔德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中首次提出的,直译为“外部寻源”,指的是企业整合利用外部的专业化资源,根据外包协议,将企业内部的某项职能或某项任务分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来完成,从而达到规避风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发挥本企业的核心优势,增加对外界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实践中体现为服务外包、项目外包、劳务外包等多种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合同标的不同。业务外包的标的是工作成果,承包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完成来自发包方的业务委托,向发包人交付工作成果。而劳务派遣的标的则是劳动者的劳动力。

二是用工管理主体不同。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发包方与劳动者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承包方独立指挥命令劳动者完成业务委托,并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直接行使指挥命令权,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

三是市场准入方式不同。承包方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承包人应是依法成立并具有从事生产、加工、设计、维修等与承包业务相应的经营范围的法人、经济组织或机构。而派遣公司需具备劳务派遣的经营范围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无需具备生产、加工、设计、维修等经营范围。

四是岗位范围不同。业务外包主要针对的是发包人的部分业务或者职能工作,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五是法律责任不同。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法律性质上,主要凭借承揽合同来保障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交付业务成果、给付报酬等民事权利义务,适用有关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承包方对劳动者承担用工责任。而在劳务派遣方式下,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负有劳动安全保障义务、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用工义务。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如用工单位存在过错,需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2年第2辑)(总第168辑)

最后修改:2024 年 04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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